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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265号

管土贵与王秀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管土贵,王秀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265号原告管土贵,农民。被告王秀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土贵诉被告王秀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土贵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管土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土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管土贵负担。

审 判 长  刘庆忠

代理

审判员  赵维钰

人民陪审员  唐雪梅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兴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