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265号原告管土贵,农民。被告王秀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土贵诉被告王秀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土贵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管土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土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管土贵负担。
审 判 长 刘庆忠
代理
审判员 赵维钰
人民陪审员 唐雪梅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兴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