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344号原告李成立,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黄玲,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立与被告黄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立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成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成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温桂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