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岗保字第81-2号
申请人:广州慧谷化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罗某。
被
申请人:广州溢成印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某。本院审理申请人广州慧谷化学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溢成印花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慧谷化学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广州溢成印花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其自有的位于增城市新塘镇某街某号某房的房产(粤房地权证增商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于2013年2月7日作出(2013)穗南法岗保字第81-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措施,查封了作为担保财产的申请人广州慧谷化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增城市新塘镇某街某号某房的房产(粤房地权证增商字第**号)及冻结了被申请人广州溢成印花有限公司450000元的存款。现被申请人广州溢成印花有限公司提出财产置换的申请,要求以现金450000元作为担保,解除对其名下帐户内450000元存款的冻结、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提存被申请人广州溢成印花有限公司提供的现金450000元至本院代管款帐户。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溢成印花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000元财产的冻结、查封(具体以本院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登记为准)。
审判员 刘志聪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傅铭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