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484号原告东莞市毅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茶山镇塘角水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丽娟。委托代理人李锦,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雪云,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部二路9号。法定代表人朱伦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毅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毅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毅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440元,由原告东莞市毅达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林伟钦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文俊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