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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0352号

单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单某甲,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352号原告单某甲,女,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单某乙,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甲与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甲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某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单某甲承担。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秀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