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352号原告单某甲,女,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单某乙,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甲与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甲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某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单某甲承担。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秀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