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008号
原告: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侯金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节来,安徽长城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刁节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38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020元,由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定保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冰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