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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0312号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维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