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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63号

原告曲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曲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63号原告曲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曲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万萍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常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