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63号原告曲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曲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万萍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常 丽 来源:百度搜索“”
原告曲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63号原告曲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曲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万萍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常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