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2478号原告刘涛,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被告刘成,男,1966年8与6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南梨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南梨园村,组织机构代码A0279009-6。负责人赵春光,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国新,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诉被告刘成、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南梨园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涛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沈 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阎素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