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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镇民初字第1401号

原告许振邦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振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镇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许振邦,男。委托代理人杨建明,镇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玉雷,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振邦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振邦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振邦撤回对被告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彬

审 判 员  靳云文

人民陪审员  张玉恒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