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460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左敏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