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43号
原告:兰溪市六洞山化工试剂厂。
法定代表人:章建东。
委托代理人:方向明。
被告:浙江开化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六洞山化工试剂厂与被告浙江开化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溪市六洞山化工试剂厂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开化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溪市六洞山化工试剂厂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开化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溪市六洞山化工试剂厂撤回对被告浙江开化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87元,减半收取743.5元,由原告兰溪市六洞山化工试剂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华璐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