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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民初字第168号

周忠彪与程庆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1-26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忠彪,程庆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68号

原告:周忠彪。

被告:程庆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彪与被告程庆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忠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4元(原告已预交),由周忠彪负担。

审判员  范爱民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 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