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68号
原告:周忠彪。
被告:程庆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彪与被告程庆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忠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4元(原告已预交),由周忠彪负担。
审判员 范爱民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 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