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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港民初字第0128号

石社美与薛建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石某,薛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128号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丁亚玲。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存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