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128号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丁亚玲。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存存 微信公众号“”
石社美与薛建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128号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丁亚玲。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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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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