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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40号

孙守文与吉林省天新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孙守文,吉林省天新饭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40号原告孙守文,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吉林省天新饭店,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411号。法定代表人赵金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守文与被告吉林省天新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就本案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天新饭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守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孙守文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鈅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