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40号原告孙守文,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吉林省天新饭店,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411号。法定代表人赵金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守文与被告吉林省天新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就本案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天新饭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守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孙守文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鈅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