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19号

方龙与杨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方龙,杨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方龙,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唐艳,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健光,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什,住址广东省电白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龙撤回对被告杨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2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立雄

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

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