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方龙,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唐艳,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健光,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什,住址广东省电白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龙撤回对被告杨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2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立雄
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
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