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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催字第26号

宁波思创机电有限公司、徐永纪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宁波思创机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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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催字第26号

申请人:宁波思创机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宁波思创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吉润汽车有限公司为出票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为付款行的号码为31300051/22871606、出票日期为2012年9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3月17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收款人为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思创机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思创机电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希松

审 判 员  龚 倩

代理

审判员  刘叶思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沈晓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2)甬仑催字第26-1号申请人宁波思创机电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份(出票人为浙江吉润汽车有限公司、号码为31300051/22871606、出票日期为2012年9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3月17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付款银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收款人为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2)甬仑催字第26号民���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思创机电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