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指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权。被执行人孟建定。被执行人张华。被执行人浙江百岁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建定。被执行人绍兴东大网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建定。被执行人绍兴五环氨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水飞。被执行人绍兴多多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丽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鸡商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一天内自觉履行调解书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根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执行本案,依法委托绍兴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绍兴县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绍兴东大网架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县夏履镇墅坞村工业房屋及附属物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房屋及附属物的司法处置价为9,546,550元、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为3,956,916元[夏履镇墅坞村工业房屋及附属物建筑面积8010.40平方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6628平方米。无证建筑进行现状处置,详见绍兴业评(2012)865-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绍县土评(2012)第085号土地估价报告],之后委托绍兴中国轻纺城拍卖有限公司以13,503,466元为保留价拍卖上述房产。2013年1月22日买受人绍兴康林针纺有限公司以18,80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绍兴东大网架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县夏履镇墅坞村工业房屋及附属物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夏履镇墅坞村工业房屋及附属物建筑面积8010.40平方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6628平方米。无证建筑进行现状处置,详见绍兴业评(2012)865-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绍县土评(2012)第085号土地估价报告]归买受人绍兴康林针纺有限公司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绍兴康林针纺有限公司起转移。
二、对具备办证条件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买受人绍兴康林针纺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周 虎
审判员 陈幼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卿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