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42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广大巷2号楼-2-1。
法定代表人:王素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原卫国,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司建安,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人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司建安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86号民事裁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物业费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2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8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炜曦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