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王某丙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经本院主持和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8000元,下剩利息4133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愿放弃,故放弃部分本院不再追偿,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白小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