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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初字第276号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吕勇、郭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吕勇,郭亚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276号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李星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鑫豪(特别授权)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被告吕勇。被告郭亚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勇、郭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吕勇、郭亚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杜灵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