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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0422号

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司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司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42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广大巷2号楼-2-1。

法定代表人:王素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原卫国,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司建国,男,195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人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司建国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89号民事裁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物业费1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18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8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炜曦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