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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漳执行字第7、9、13号

周道华、李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道华,李林,郑加玉,严笑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漳执行字第7、9、13号申请执行人周道华,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李林,女,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郑加玉,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严笑惠,女,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漳民初字第1826民事调解书(本金3.5万元及利息)、(2012)漳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本金2.5万元及利息)、(2012)漳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郑加玉系漳平市西元中学教师、被执行人严笑惠系芦芝小学教师,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郑加玉(身份证号码:)每月工资收入(除每月留取900.00元作为其生活费外),直至扣满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66000.00元);

二、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严笑惠(身份证号码:)每月工资收入(除每月留取900.00元作为其生活费外),直至扣满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

三、在被执行人郑加玉、严笑惠提前履行义务后,本院将依法提前解除对上述两被执行人的工资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隆  武

审 判 员 蔡  仔  颖

代理

审判员 易  圣  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秋桂(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