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驻外物业管理处主任。
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曹某某与深圳市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对于曹某某的上诉理由,本院分析如下:关于曹某某要求深圳市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上诉请求。(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深圳市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某某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深圳市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已经按照该判决确定的金额支付了曹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本案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的情形,曹某某该上诉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曹某某在劳动仲裁阶段仅提出了代通知金的仲裁申请,曹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上诉人曹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曹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 婷
代理
审判员 罗 巧
代理
审判员 沈 炬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春阳(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