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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0425号

杨冬鸣与程启欣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冬鸣,程启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425号

申请执行人:杨冬鸣,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港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程启欣,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贺柳(被告之母),女,西安市草滩农场退休工人。申请人杨冬鸣以被执行人程启欣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碑民二初字第00881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4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2)碑民二初字第008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炜曦

审判员  杨晓齐

审判员  焦颖茹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