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60号原告秦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振乾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