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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彭民一初字第6号

宋某甲与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彭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宋某甲。被告宋某乙,系原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甲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用40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坚

审 判 员  杜新民

人民陪审员  李维谦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