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谢民-初字第00002号
原告:于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成凤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泽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