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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谢民-初字第00002号

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谢民-初字第00002号

原告:于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成凤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泽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