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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0313号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0313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程莉,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现住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按100元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曹宜莲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陶艳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