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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门执字第267号

于国稳与王学青等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门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于国稳,女,1939年6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新生,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学青,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于琦颖,女,1995年10月2日出生。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门民初字第3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学青、于琦颖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国稳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学青、于琦颖银行存款三十万六千九百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学青、于琦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学青、于琦颖相当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朱少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段夏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