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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0423号

北京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42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晓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鹏,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亚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鑫,男。申请人北京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碑民二初字第00916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物业费1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13万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2)碑民二初字第009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炜曦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