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120号原告雷某,xxxx年xx月xx日生,教师。被告邹某,xxxx年xx月xx日生,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认为双方对于婚姻处理的意见分歧较大,还需要冷静的考虑后再处理,遂提出撤诉申请。此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孟昭晖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银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