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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王民初字第11号

佘某某、申某某与佘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佘某某,申某某,佘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王民初字第11号原告佘某某,男,1937年4月4日出生。原告申某某,女,1937年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某甲,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某某、申某某诉被告佘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佘某某、申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佘某某、申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学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雪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