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王 智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学华 来源:百度搜索“”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王 智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学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