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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0468号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王 智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学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