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经开民初字第170号

贾侃与花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侃,花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经开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贾侃。

被告: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侃与被告花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侃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肖振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洁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