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经开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贾侃。
被告: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侃与被告花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侃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肖振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洁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