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终字第000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剑,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唐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平利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唐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预交案件受理费退还唐某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玉峰
审判员 米汉杰
审判员 何 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