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增法立保字第41号之一

陈搌科与魏汉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搌科,魏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立保字第41号之一

申请人:陈搌科,男,199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中新镇福和泮霞村桥福路1号,身份证号:440183199511153738。

法定代理人:陈远芬,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中新镇福和泮霞村桥福路1号。

法定代理人:陈日先,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中新镇福和泮霞村桥福路1号,身份证号:440124196901162329。

被

申请人:魏汉林,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葵潭镇南照埔管区老乡四巷10号之2,身份证号:440528197204185113。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搌科诉被申请人魏汉林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搌科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魏汉林所有的粤A4D3**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扣押标的20000元)。并由担保人陈日先提供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搌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魏汉林所有的粤A4D3**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该车辆扣押在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四中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小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汤建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