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郭修元。被执行人郭兆磊。被执行人郭从修。被执行人郭德州。被执行人郭万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修元与被执行人郭兆磊、郭从修、郭德州、郭万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万田、郭从修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万田、郭从修实施了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郭德州、郭兆磊暂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郭修元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0)昌法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兴东
审判员 胡兴国
审判员 王增敏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伊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