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753号原告姚华勇,男,生于1979年1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王耿,男,33岁,汉族,住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华勇与被告王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华勇于2013年2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华勇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华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华勇负担。
审判员 孙湖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