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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蔺民初字第753号

姚华勇与王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1-20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华勇,王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753号原告姚华勇,男,生于1979年1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王耿,男,33岁,汉族,住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华勇与被告王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华勇于2013年2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华勇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华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华勇负担。

审判员  孙湖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