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830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朱瑞芹,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志红。被告刘传明。被告宋保东。被告魏荣和。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传明、宋保东、魏荣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马元林
人民陪审员 杨树林
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洪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