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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商初字第830号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传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传明,宋保东,魏荣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830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朱瑞芹,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志红。被告刘传明。被告宋保东。被告魏荣和。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传明、宋保东、魏荣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马元林

人民陪审员  杨树林

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洪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