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00032号
申请执行人:祝尔梅,女,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袁忠,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民一初字第015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袁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忠立即赔偿申请人祝尔梅各项损失共计29088.99元。但被执行人袁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袁忠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袁忠的银行存款29752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袁忠的银行存款297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东升
审判员 马世卫
审判员 胡之水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新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