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凤执字第00032号

祝尔梅、袁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祝尔梅,袁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00032号

申请执行人:祝尔梅,女,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袁忠,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民一初字第015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袁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忠立即赔偿申请人祝尔梅各项损失共计29088.99元。但被执行人袁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袁忠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袁忠的银行存款29752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袁忠的银行存款297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东升

审判员  马世卫

审判员  胡之水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新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