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浙杭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章明。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2)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敏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为滢及周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敏及本院通过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章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徐敏虚构其所在公司垫资、投资房产商铺等事由,向朋友和同学借钱、借信用卡刷卡套取现金,先后向被害人瞿某、顾某、韩某、钱某、徐某等人借款共计1614.116万元。被告人徐敏获取上述款项后用于赌博等活动,至案发前尚有1513.616万元无法归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徐敏以投资其所在房产公司、以内部优惠价格购买武汉商铺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某共计790万余元。2、2011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徐敏以投资武汉商铺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韩某共计320万元,骗取被害人朱某25万元。3、2011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徐敏以其所在房地产公司客户需要垫资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任某共计227万元,至案发前尚有128万元未归还。4、2011年9月至10月30日,被告人徐敏以合伙投资工联商铺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瞿某共计13万元。5、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徐敏以购买汽车保险、转让商铺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郦某总计9.05万元,至案发前尚有7.55万元未归还。6、2011年10月22日,被告人徐敏以讨债需要路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虞某1万元。7、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徐敏以购买橱柜、投资商铺、商铺更名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顾某共计211.3万元。8、2012年2月至4月,被告人徐敏以其所在公司购买ipad需要借款、合伙投资商铺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徐某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共计17.766万元。2012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在下城区河东路肯德基餐厅将被告人徐敏抓获。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李某、周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钱某、韩某等人的陈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及被告人徐敏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敏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徐敏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徐敏认罪态度良好且系初次犯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徐敏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徐敏虚构投资房产商铺、其公司客户需要垫资及公司集资等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瞿某、顾某、韩某、朱某、钱某、徐某、郦某、虞某、任某人民币共计1614.116万元。被告人徐敏骗得上述钱款后用于赌博、放贷及偿还个人债务等。至案发时,被告人徐敏尚有1513.616万元未归还。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被告人徐敏虚构其所在房产公司需要垫资、投资成都、武汉的商铺、投资重庆的房产项目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某人民币790万元。2、2011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徐敏虚构投资武汉的商铺、其所在房产公司集资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韩某人民币320万元及被害人朱某人民币25万元。3、2011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徐敏虚构其所在房地产公司客户需要垫资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任某人民币227万元,至案发前尚有128万未归还。4、201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徐敏虚构投资杭州工联商铺等事实,伪造营业房转让协议,骗取被害人瞿某人民币13万元。5、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徐敏虚构购买汽车保险、转让商铺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郦某人民币9.05万元,至案发时尚有7.55万元未归还。6、2012年10月22日,被告人徐敏虚构讨债需要路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虞某人民币1万元。7、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徐敏虚构购买橱柜、商铺更名需要手续费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顾某人民币211.3万元。8、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徐敏虚构用指定银行卡购买ipad可以打折、出售商铺需要手续费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徐某人民币177660元。2012年4月23日,被告人徐敏在本市下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举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营业房转让协议证明,该协议内容为徐敏从名为石飞的第三人处转让获得杭州工联精品服饰城2-219号门面房使用权的情况。(2)担保说明证明,徐敏以2-211、2-207两套工联精品服饰城的营业房为抵押,作为向顾某借款的担保的情况。(3)营业房转让协议、杭州工联精品服饰城营业房回迁协议书、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徐敏向被害人所说的其要投资的杭州工联精品服饰城2-211、2-207、2-219商铺,经查证,没有转让协议。2-207及2-219商铺有回迁协议,回迁方分别为金薇、毛云芳,2-211商铺已被杭州工联精品服饰城收回。且杭州工联精品服饰城转让协议版本只有一个,没有被告人徐敏向被害人出具的转让协议的版本的情况。(4)被害人瞿某、顾某、韩某、朱某、钱某、徐某、郦某、虞某、任某的陈述证明,其被徐敏诈骗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过、诈骗数额以及其与徐敏的关系等情况。(5)银行账户明细查询、转账凭条、转账回单、电子回单证明,各被害人与被告人徐敏资金往来的情况。(6)借条证明,被告人徐敏欠被害人钱款的情况。(7)录音光盘证明,该录音经当庭播放,被告人徐敏确认该录音是其和被害人谈某时所录制,对该录音其知道并且认可。录音内容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一致,主要是被告人徐敏承认其所借款项被其赌球输光了以及其承诺会按计划还钱的情况。(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瞿某和其说徐敏投资商铺需要借钱,故其曾帮瞿某向徐敏的账户汇款的情况。(9)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徐敏的母亲,2012年其办过工行储蓄卡,卡办出后一直放在家中没有使用。其听说徐敏在外有债务,但其不清楚是什么债务,其也没有能力帮徐敏偿还的情况。(10)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是被告人徐敏的女友。其姑父在重庆投资房产,但徐敏从未投资过该房产项目。徐敏在网上赌球,并有在外面欠钱等情况。(11)银行查询清单证明,被告人徐敏各银行账户余额极少的情况。(12)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及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敏名下没有机动车登记信息;被告人徐敏名下有一套位于浦沿街道钱塘山水湾3幢2单元2802室的房产,建筑面积89.72平方米。他项权利摘要表明2011年2月25日该房产抵押给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债权数额为80万元;被告人徐敏名下曾有一套位于凤起商务大厦2511室的房产,共有人系顾某,该房产已于2007年4月9日转至郑育兵、陈莹名下的情况。(13)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公告、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明,被告人徐敏名下的杭州市滨江区钱塘山水湾3幢2单元2802室房产已经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查封拍卖的情况。(14)户籍证明、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徐敏及本案各被害人的身份情况。(1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徐敏系被动归案的情况。(16)被告人徐敏的供述证明,2007年其从房产公司辞职后就没有固定工作,收入情况不稳定。钱某、韩某、顾某、瞿某、徐某、任某等人都是其同学或朋友,其从他们那借了一千三、四百万元。其中有6、7百万元被其赌球输掉或放贷没有收回。其给瞿某、顾某他们看过杭州工联商铺的转让协议,并把两份协议抵给了顾某。这工联商铺的转让合同是假的,是其让“刘军”帮其做的假合同,其和钱某、韩某等借款人也说过要投资商铺的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疑,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敏虽系初犯且自愿认罪,但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没有任何退赃、退赔行为,给各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尚不足以对被告人徐敏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敏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二、责令被告人徐敏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云
人民陪审员 王笑峻
人民陪审员 朱丽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英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