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秀民二初字第00201-2号
原告: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樟那水岸6栋2室,组织机构代码59427645-X。
法定代表人:徐灿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辉,该公司员工。被告涂友萍,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蜀山区。
被告: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梅城镇潜阳路429号。
法定代表人:汪光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涂友萍、被告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88元,减半收取237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霖
代理
审判员 吴青花
人民陪审员 孙华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