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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秀民二初字第00201-2号

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涂友萍、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涂友萍;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秀民二初字第00201-2号

原告: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樟那水岸6栋2室,组织机构代码59427645-X。

法定代表人:徐灿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辉,该公司员工。被告涂友萍,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蜀山区。

被告: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梅城镇潜阳路429号。

法定代表人:汪光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涂友萍、被告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88元,减半收取237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霖

代理

审判员  吴青花

人民陪审员  孙华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