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钢执字第788-3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辛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
负责人:马建强,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莱芜市世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莱中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2012年11月26日依法公开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莱芜市世友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自动配料钢结构平台1个等财产一宗折抵了本案债务5307801.6元。剩余部分经申请人申请,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莱中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研雷
审 判 员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陈克重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