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塞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高xx,男,193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王家湾屈家畔政村银山峁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胡xx,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建华镇肖馆驿政村赵家沟村村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高xx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塞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依法受理,于2012年5月1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以各种借口为由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胡xx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塞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xx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塞支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增兵
审判员 高明照
审判员 陈 晨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