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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塞执字第00035号

高长荣申请胡小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xx,胡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塞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高xx,男,193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王家湾屈家畔政村银山峁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胡xx,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建华镇肖馆驿政村赵家沟村村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高xx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塞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依法受理,于2012年5月1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以各种借口为由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胡xx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塞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xx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塞支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增兵

审判员  高明照

审判员  陈 晨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