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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0301号

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301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某某,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谢连顺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