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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洪山民初字第00108号

鲍绍录与武汉钢铁集团江南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中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鲍绍录,武汉钢铁集团江南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中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民初字第00108号

原告:鲍绍录,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代理人:何庆生,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钢铁集团江南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八坦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肖时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树宏,湖北津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中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法定代表人:朱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芳莉、王雪,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绍录与被告武汉钢铁集团江南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中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鲍绍录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鲍绍录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绍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于收取。

审判员  马晖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