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112号
原告:陈业文,男,200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理人:丁书萍,女,197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陈业文之母。
委托代理人:陈靖,淮北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国艮,男,1965年5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负责人:刘雪晓,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翔,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业文诉被告董国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业文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业文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国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陈业文负担。
审判员 张超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