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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花民一初字第01925号

汤相民与徐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汤相民,徐海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花民一初字第01925号

原告:汤相民,男。

被告:徐海青,男。本院受理原告汤相民与被告徐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相民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及补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汤相民负担。

审判员  桑毓梅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万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