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恢裁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乔小娟,女。被执行人杨建民,男。申请执行人乔小娟与被执行人杨建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莲民二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乔小娟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4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有申请执行人乔小娟与被执行人杨建民不当得利的案件,执行案号(2013)莲执恢字第00005号,执行标的人民币88000元,共计人民币96450元。本院另查明申请执行人乔小娟在未央区人民法院作为被执行人须支付被执行人杨建民孙女抚养费共计70790元。2013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乔小娟与被执行人杨建民达成和解,上述两笔款项相抵消后被执行人杨建民向申请执行人乔小娟支付人民币25660元,本院已执行回该款项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乔小娟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坤
审 判 员 陈五洋
代理
审判员 高 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